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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弱谁有理?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到底怎么定-乐鱼网,乐鱼体育app
本文摘要: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个警醒中国医疗界和执法界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案例。

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个警醒中国医疗界和执法界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案例。2020年6月11日,福建中院对医生李建雪做出二审讯断:打消原判,讯断李建雪无罪。

李建雪曾是原福建省福州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元旦,产妇陈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间死亡,该病例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共14人被处置惩罚。李建雪也因医疗事故罪被立案观察。二审讯断认定,李建雪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切合诊疗通例,不存在严重不卖力任的情形,不切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划定的医疗事故罪的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门错误,适用执法不妥。因此,福州中院决议,打消一审讯断,讯断上诉人李建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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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正义,公权需审慎,“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亟需划出界线。i医执法服务团队在此转发之前的论文,以期更好的认识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尺度。

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制与完善张广 戴蕾论文提要:近年来,北京、福建、内蒙古等地首例涉医疗事故罪公诉案件相继见诸报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民事救援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及刑罚适当性的争论。医疗事故罪虽被列入《刑法》分则罪名,但在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却“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一方面缺少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中关于“医务人员”、“严重不卖力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康健”等认定尺度模糊。

另一方面法官在对医疗注意义务(过错判断)、诊疗照顾护士通例审查(违法性水平)、医疗损害品级水平(损害效果)及因果关系认定等要素上存在“短板”,过于依赖判定。大多数医疗纠纷由民事和行政规范救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治罪方面以“信赖原则”划定到场人的责任,以“区分原则”确定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界限;在量刑方面临医疗注意义务举行综合判断,全面思量影响效果预见义务和损害制止义务的主客观因素,合理确定过错到场度。

笔者以全国16例医疗事故罪案例为样本(见附表1),联合医事法学、医学伦理学,草拟《关于审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在治罪方面,明确医务人员规模、受规制的医疗行为客体,将刑法中“严重损害身心康健”与伤残和医疗事故品级相对接,明确严重不卖力任的寄义;在量刑方面,细化了量刑层级,提出优先适用缓刑、努力适用刑事息争制度;在诉讼制度方面,提出判定专家质询制度、专业人陪审制度、建设专业性问题咨询组织、增强焦点内容裁判说理等解决路径。

《刑法》335条划定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组成要件和法定刑,在适用中却出现出案件数量少、审理认定难、裁判争议大的现象。笔者从十六件医疗事故罪案例入手,实证分析该罪刑事责任认定的现实困局。以期为正确适用医疗事故罪,衡平医患利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供有益借鉴。

一实证检视:从十六份判例探析医疗事故罪刑责认定的主客观逆境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意数据库,以1997年至今已审结、并已在网上公然裁判文书的16起医疗事故罪案例为样本(详见附表1)举行实证分析,发现医疗事故罪在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以下主客观难题:(一)“审判者”在主观方面的现实逆境1. 司法适用空缺——审判者心证因适用模糊而受限。笔者调研发现B直辖市6城区下层法院2013-2014年审结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数为762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665件 [1],但医疗事故罪刑事案件数为0件,与医疗事故罪同为妨害公共卫生罪的非法行医罪审结数为5件。由此可见,医疗纠纷数量较多,而医疗事故罪却泛起了司法适用的“相对空缺”。

同时,凭据刑法例定,医疗事故罪有两个效果治罪尺度,但在网上已公然的16起案例中,犯罪结果均为患者死亡且医务人员负担主要责任,并无适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康健”这一尺度治罪的情形,法条适用率偏低。法官缺乏医学专业配景,加之相关认定尺度的缺失模糊,或是该罪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2. 司法认定旁落——过分依赖判定结论。

在16件案例中,10件举行了医疗事故技术判定,5件未判定,其中1件依据医疗事故认定书、1件同时委托医疗事故判定和司法过错判定,其余均为法官凭据事实自行认定(如图1)。由此可见,委托医疗判定的比例居高,但也存在不委托判定,法官直接司法认定刑事责任的情况。在经判定的案件中,讯断书部门或全部摘抄判定结论,存在判定的证据效力绝对化的倾向。

医疗判定是对医疗行为的临床评估,并非对刑事责任的执法认定,在实践中判定结论也经常泛起相互矛盾的情况,法官必须要对判定结论举行认证推理。如果直接将判定结论作为裁判断案依据,则可能造成认定“失真”。图1:16起医疗事故罪案件判定情况表3. 裁判说理不足——简化事实与执法的逻辑映射。在论证过错与因果关系时,讯断多使用“严重不卖力任”、“违反相关诊疗划定”、“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等语句,未能联合案件事实叙述严重不卖力任中的重大过失和因果关系[2]。

直接引用刑法条文表述或判定意见中的结论,缺乏对全案病历、物证、书证、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判定结论的综合论证,未能详细说明“严重结果”的详细情况以及“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的关联性,治罪量刑的事实理由说理不足。4. 不行忽视的气力——社会化因素影响审判者裁量。“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领土” [3]。司法裁判的历程要查明事实、适用执法、界定责任,同时不能忽视讯断的社会作用。

医疗事故罪的裁判效果关乎患者及眷属、涉案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医生职业群体,甚至全社会医患关系。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讯断若未思量到社会效果,极易引起对讯断公正性的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凭据2014年《医学界》杂志的社会化观察显示:78.9%的民众认为现有医疗事故罪讯断效果较轻,应加重处罚;90.2%的医生认为医疗事故罪已处罚过重、对医生的职业生涯影响极大。

可见群体预期评价将使裁判的社会化效果差异显著。5. “以刑逼民”、“重复救援”——刑事诉讼成为增加民事赔偿的砝码。在16起案件中13起涉及民事赔偿,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件为庭外息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体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比例高达81.3%。

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由被告人(医务人员)负担赔偿责任的占到84.6%。根据民事纠纷处置惩罚的医疗事故,一般由医院负担替代责任赔偿,医务人员不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医疗事故罪举行处置惩罚,不光民事赔偿责任被转嫁到医务人员上,同时被害方会将追诉刑事案件当成民事赔偿及息争时的有利筹码。受害方先举行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或精神损失,后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后续治疗费,泛起“重复救援”的情况。

(二)“审判者”在客观方面的现实逆境1. 主观过错认定难——医疗的注意义务难以掌握。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过失的本质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4]。

判断医疗行为过失与普通行为过失差别,除了依据明确的执法、法例、规章、诊疗照顾护士规范之外,在对行为人的可预见能力、防范能力评估时,需要很强的医学临床知识。需要在理性人基础上,综合思量一般医务人员在相关情况下的正常尺度,差别地域的医疗水平差异、差别科别专业医师的知识结构(如内、外、妇、儿等科别),差别级别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和履历水平(如区分几级几等医院,高、中、低级医师等)[5]。

同时由于医疗行为的治疗效果具有不确定性,某些疾病在治疗历程中允许存在一定的误诊率,疑难杂症甚至可以允许误诊率高达30%以上 [6]。审判中需要法官综合事实证据,区分责任性误诊和技术性误诊。同时,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和裁量权,差别的治疗手段可以治疗同一种疾病或者实现差别的诊疗效果,在确定最优诊疗方案和最佳治疗效果时,法官需要综合思量患者个体情况、临床指征、主治和替代方案的风险性等。

2. 犯罪主体认定难——责任负担主体界定纷歧。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从上述案例看,被告人为临床执业医师的比例为10例,执业护士2例,助理医师1例,麻醉医师1例,乡村医生1例,卫生所所长1例,甚至还泛起了医生、助理医生、护士三人同为被告人的情况。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医务人员的规模是否限定于职业医生之内,是否包罗其他获得医疗资格的医疗技术人员,如护士、助理和医院治理人员等,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3. 损害效果认定难——医学尺度与执法尺度的二元化。凭据《医疗事故分级尺度(试行)》的划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除一级甲等事故、四级事故外,一级乙等、二级甲乙丙丁四等、三级甲乙丙丁戊五等十个品级对应伤残品级的一至十级。根据伤残品级尺度,一级是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是严重残疾导致泛起严重功效障碍,三级是轻度残疾或器官受损泛起一般功效障碍,四级是显着损害或其他结果。

医学尺度品级划分清晰,且有相应的医学指标作为支撑,但现在执法尺度尚未与医学尺度对接,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划定内容十分归纳综合 [7],没有直接将严重损害结果与伤残品级或医疗事故品级相挂钩,审判中无法根据医学尺度来判断何种损害结果组成刑法上的严重损害身体康健。4. 因果关系混同——执法因果与事实因果的认定混淆。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罪中的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是由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与患者自身疾病配合作用的效果。事实因果关系与执法因果关系都应当由法官加以认定,可是对于医学专业性问题,法官可在事实因果认定中委托判定机构予以协助,但不能将事实认定与执法评价等同,将原因力巨细、过错到场水平、责任负担比例等执法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让渡他人行使“审判权”。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法官容易将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高度可能性”尺度与刑事责任中“一定性”“盖然性”尺度混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因果关系认定准则,法官在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及数个医疗行为的聚合致害等情况时泛起认定难题[8]。图2:16件医疗事故罪案件量刑效果表5. 刑罚设置不合理——刑种单一、量刑层级不足。

在认定有罪的15件案件中,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8件,非羁系刑罚的比例占53.3%;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5件,有期徒刑2年以下量刑比例高达100%(如图2)。刑法例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仅对医务人员处以较为轻微的自由刑,并未划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刑。从其他国家刑事立法来看,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都接纳罚金刑加以规制[9]。医疗过失犯罪具有其特点:行为目的是救死扶伤;与其他业务过失犯罪相比,被害人是特定患者,侵害法益小;与重大责任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相比,损害结果较为轻微;医务人员作为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

凭据《执业医师法》划定,受刑事处罚的医师将收回执业证书,剥夺医务人员的从医资格,在刑罚之外事实上附加了“剥夺从业资格”的分外处罚。医疗事故罪量刑层级单一,以非法行医罪为例,对照“情节严重”、“严重损害身体康健”、“就诊人死亡”三类情形,划分设置了三类差别的刑罚层级,而且都设置了罚金刑。而医疗事故罪未区分“就诊人员死亡”与“严重损害身体康健”的量刑层级,也并未设置罚金刑,不切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渡过大,造成裁判效果差异较大。参考资料 [1]数据引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球,选自东城、西城、向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六家下层法院2014年度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201表),搜索时间2015年7月2日。[2]杨丹:《医疗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10年版,第66页。

[3]【美】亚瑟·乔:《法官应是正义的知己》,执法出书社2009年版,第2页。[4]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书社1998年版,第18页。[5]王岳:《医事法》,人民卫生出书社2009年版,91-92页。[6]张经建:《我国误诊学研究的现状与希望》,载《中国误诊学杂志》2001年1月刊第2版。

[7]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本条划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康健,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熏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康健的结果”。[8]刘维新:《医事刑事法初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书社2009年版,第56页。[9]张爱艳、张联巍:《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研究》,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一期。

附表1:2007-2015年已审结的16件医疗事故罪案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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